| 赫章县野马川镇人民政府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1 | 野马川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安全生产企业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 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
| 2 | 野马川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单位、场所 | 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修正)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 | |
| 3 | 野马川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住户 | 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 第七条 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全年 | 现场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