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19695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9-29 16:17:07 | |
| 文 号: | 赫府发〔2025〕6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赫章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
《赫章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赫章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赫章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毕节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毕节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需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存储、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应支行或办理机构(目前赫章县县级储备粮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以下简称农发行威宁县支行)负责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合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发行威宁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对所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赫章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粮油公司)作为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统贷统还,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委托有粮食检化验资质的机构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负责出入库粮油(满仓、罐)质量检验检测。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合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毁损县级储备粮。
第十三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承储企业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县市场监管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县级储备粮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结合全县宏观调控需要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应当符合本县消费需求,以小麦、稻谷、玉米、大豆、菜籽油为主,小麦和稻谷两大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应达储备规模的70%以上。
第十七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存储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存储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仓储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储存品质严重下降、霉变;
(六)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轮换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等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确保入库储存的县级储备粮达到储藏的质量、品质和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县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储藏技术规范,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该对所储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数量真实和质量良好;应该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的常态化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在及时报告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的同时,制定并采取解决的措施办法。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定期对县级储备粮实施扦样检验,原则上每半年扦样检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扦样检验,检验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作为制定轮换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粮食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一批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品质状况,结合储存年限,于每年11月底前拟订下一年度轮换计划,报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在接到县粮油公司轮换计划请示后,应及时召集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正常情况的轮换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联合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因储粮(油)品质已不宜存、储粮仓房(储油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会产生严重亏损等特殊情况下的轮换或提前轮换,需请示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再联合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轮换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委托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县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邀标竞价采购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因先出库后补库形成空库(空罐)的,空库(空罐)时间(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架空期的,须报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在执行轮换计划时,应加强粮油市场价格行情调研,选择最佳时机开展竞价销售和采购,最大限度减少轮换价差亏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轮换情况。
第三十一条 轮换出库销售的县级储备粮,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要监督承储企业在销售前综合取样送检,经有资质的粮食检化验机构检验并出具相关检化验报告后才能挂网销售,用作口粮加工的,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储备粮质量、品质、卫生指标严重下降,经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不宜继续储存,所产生的非正常轮换费用及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的库存损耗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县级储备粮出库的库存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水分减量实核实减。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定额内损耗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部门据实核销,超定额损耗或因储备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竞价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计入相应轮换成本。
第三十四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在接到县粮油公司关于轮换价差亏损核算情况报告后,应及时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拨付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给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再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拨付给县粮油公司归还开户农发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工作启动后,承储企业对入库粮食逐车进行检查,查看粮食“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查看铁路货运大票,运粮车辆过路费起始站点及时间(未走高速的忽略),查看该批粮食的收购合同,对供应商从别的储备库采购来的“大转圈粮”坚决拒绝接收。
承储企业要对入库粮食逐车取样检验并留样,检验结果与采购清单所列指标不符的车次,承储企业必须拒绝接收。
入库粮食一律实行“过风清杂”入库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轮换入库工作完成后,承储企业要通知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化验机构对平仓过后的储备粮进行综合取样检验,收到出具的报告后,承储企业应向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提出申请,对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进行验收复核,经上述单位对轮换采购入库所涉及的所有资料查验合格后,现场填写合格表,盖各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结束后,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承储企业对入库成本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动用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粮食市场动态监测,按照《赫章县粮食应急预案》预警机制,适时召开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街道)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对应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结算,具体流程为:“农发行按季度出具结算清单,承储企业审核上报,经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县人民政府同意拨付后,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财政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并据实拨付贷款利息补贴到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再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拨付到承储企业,最后由承储企业划转到农发行”。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总额,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四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粮食类保管费100元/吨·年,食用油保管费300元/吨·年,根据上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关于保管费用的调整可参照灵活调整。
应急成品粮油6万元/年是以550吨大米、55吨菜籽油作为计算基准,根据储备规模的增、减而据实调整。
具体流程为:承储企业按季度提交管理费拨付申请,经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拨款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并据实拨付到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再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拨付到承储企业。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预算总额,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必须优先使用于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可用于保管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设备购置、维修维护费用支出;储备粮检验检测和熏蒸化学药品耗材采购支出;承储企业工作运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
第四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县财政部门兜底管理,具体为: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所有储备粮轮换产生的正常亏损由县财政部门兜底,非正常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盈利全部划归县财政部门。
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预算总额,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上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库点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纠正和处理违反本办法及上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五)对承储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五十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制度管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备管理和检查,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农发行威宁县支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储备粮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的;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储存品质严重下降、霉变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威宁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由县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5月16日下发的《赫章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赫府办发﹝202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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