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618526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08 09:25:00 | |
| 文 号: | 赫府办发〔2025〕19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赫章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赫章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赫章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赫章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惠民殡葬政策,提高殡葬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死亡,由政府负责减免五项殡葬基本服务费。
(一)免费对象
1.户籍为毕节市的城乡居民;
2.驻县域部队现役军人;
3.与驻县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在赫章县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
4.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得免除五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免费项目(五项殡葬基本服务)
1.遗体接运费。遗体接运包括人工抬遗体和灵车接运。人工抬遗体是指从停放遗体处抬到灵车上的最近路程;灵车接运是指在赫章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殡仪专用车辆的遗体接运。
2.遗体冷藏存放费。遗体冷藏存放是指遗体火化前使用殡仪服务单位普通冷藏(冻)柜,冷藏减免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3.遗体火化费。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殡仪服务单位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选择拣灰火化炉的由丧属自行补足差价。
4.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是指在殡仪服务单位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减免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
5.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普通吊唁厅堂(160㎡以下)租赁是指在殡仪服务单位租赁普通吊唁厅堂进行治丧活动,租赁减免时间不超过3天。
(三)其他特殊人员的费用免除和优惠
1.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补助价值400元的骨灰盒1个,丧属选择超过400元骨灰盒的由丧属自行补足差价。
2.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在免除以上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简易墓位。
3.对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遗体、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无人认领遗体、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在免除以上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简易墓位。
第三条 奖励项目
(一)自愿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自愿选择骨灰江(河、海)葬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丧属自愿选择超过免费项目规定标准及规定时限所产生的费用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
第五条 惠民殡葬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当在死者丧事办结后一周内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赫章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死者属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或民政主管部门证明;属二级以上残疾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属计划生育户需提供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证明。
(四)死者为驻本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复印件。
(五)死者为外来从业人员的,需提供与在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或缴费证明原件、复印件。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奖励项目之一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向殡仪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赫章县绿色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第六条 县财政设立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进行保障,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七条 殡仪服务单位要建立《赫章县惠民殡葬服务台账》,按季将《赫章县惠民殡葬服务结算清单》报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由县民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划入殡葬服务单位账户。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赫章县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民政部门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严把审核关;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赫章县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工作。
第九条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死者家属应和县民政部门签订《赫章县城乡居民骨灰安葬(放)承诺书》,保留的骨灰必须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场所,严禁乱葬乱埋。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赫章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赫委办字〔2016〕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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