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赫章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
赫章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工作方案》(黔教办发〔202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及本级财政安排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包含各类专项资金、债券转贷资金和维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中央、省、市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按规定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匹配,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县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资金。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支出预算编制要优先安排“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政府债券付息支出,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财力情况再安排其他重点支出。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将项目作为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编制预算时,应结合项目绩效目标、成本效益原则,从项目库择优选取项目,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切实做到以项目编预算、以项目问绩效、以项目谋发展。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须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重点论证政策出台或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注重实际效果和可持续性,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出台增支政策、上新项目和安排预算。
第九条 严格执行零基预算规定。严禁出台溯及以往年度的增支政策,当年出台符合规定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次年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各部门预算草案在正式报送财政部门前,应经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在提请人大审查批准前,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预算主体责任,对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进度、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收入和支出依法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预算收入,严禁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违规引税,严禁违规出台税费、基金减免和制定与收入挂钩的考核排名政策。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和拖欠。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本职,提前完善项目评估论证、可研或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积极谋划项目入库,精心筹备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申报项目时,不得为通过审批而作出任何县级资金匹配承诺,从严控制申报、批复县级资金投入比重大的项目。
第十八条 对已获批的建设项目,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上级专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和购置楼堂馆所。
第十九条 定期核查清理财政存量资金,通过本级财力安排的预算在年度终了未使用完的,不得办理结转,本年未执行事项视财力情况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上级专项资金应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下达;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的原则,全面设置预算绩效目标,对预算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不得超进度拨款,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对于上级专项资金下达后连续两年仍未启动的项目,要停止项目实施,将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坚决取消低效无效项目;对于仍在实施的在建项目,且上级专项资金已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项目单位要将项目所需资金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纳入次年预算。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项目绩效低下或不应继续实施的项目,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预算执行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及预算执行结果负责,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不得超进度拨款,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资金违规拨付到下属单位、实体资金账户等,确保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最终收款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大批复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四条 加强债务管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严禁虚假化债、数字化债。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严禁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格规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举债审批程序,禁止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演化为政府融资平台,严禁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强化外贷项目实施管理,落实项目单位还款责任,严禁以各种名目逃避债务,推卸还款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单项支出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签批意见办理;
(二)单项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县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坚持“三保”支出在国库资金拨付中的优先顺序,强化“三保”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全力保障“三保”支出。资金支付实行分类管理:
(一)保民生支付。民生资金户、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户、社保户、救灾户、营养餐户等专户资金不进行统一调度,财政局根据人大批复预算、转移支付到位、共同事权支付责任及库款情况,收到单位用款申请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二)保工资支付。工资资金不进行统一调度,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县财政每月10日前办理干部职工工资(含保险)支付、20日前办理临聘人员等配套人员经费支付。
(三)保运转支付。县财政全力保障各预算单位水电费、通讯费、食堂费用、出差费、车辆运行费等基本运转支出。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编制年初预算时,要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年度中除因政策性增支、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紧急事项需新增支出预算外,其他预算批复下达后确需调整的,可按程序办理支出预算调剂。
第二十八条 预算调整坚持“总量控制,内调优先、适度追加”原则,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预算总规模。县财政优先从申请调剂部门、单位结余指标中调整支出预算结构安排;结余指标不足的,再从预留指标中或跨部门调剂安排。
第二十九条 预算调整程序和审批权限。新增收入的,由执收部门提供新增收入测算报告和收入明细表,纳入预算调整;新增支出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纳入预算调整,按财政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一)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二)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把关。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四)预备费只能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支出。预备费安排使用,由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处理有关单位涉及县级财政追加(减)支出预算公文时,应当批转县财政按程序办理。县财政预算追加(减)文件应使用“XX财预报批”字号。
第三十一条 所有涉及预算调整的事项,县财政要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再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在各自领域内,对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各种监督要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并进行有机结合,以提升项目建设质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安全。
部门监督:主管部门要按财经法规、专项管理规定、内控制度规定等,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对所辖用款单位实施全过程内部自查监督。
财政监督:采取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查、项目投资评审等事前监督;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测预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事中监督;项目竣工结(决)算、绩效评价等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全过程监督。
审计监督:按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的分配下达、管理使用等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法纪监督:县纪(监)委、执法机关等要在各自领域内对预算执行中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法纪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同时废止2024年6月7日印发的《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财政局具体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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