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14737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31 13:05:00 | |
文 号: | 赫府办发〔2024〕3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章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赫章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赫章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根据分类标准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第四条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管控,指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再生产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和推广,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的审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工程渣土在农业农村可再生综合开发项目中的运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车辆经营许可的办理和运输管理,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和推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筑项目施工单位、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分类堆放点,建立建筑垃圾收集和堆放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七条 建筑垃圾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处理方式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分类收集堆放。
1.工程渣土。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碎砖块(砖、石、混凝土等)。
2.工程泥浆。主要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泥沙。
3.工程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 弃料,包括:无机非金属类(混凝土、水泥制品、砂石、砖瓦、陶瓷、砂浆、轻型墙体材料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其他类。
4.拆除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 弃料,包括:无机类(混凝土、石材、砖瓦砌块、陶瓷、玻璃、轻型墙体材料、石膏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 纸类、沥青类等)、危险废物类(灯管、电池、废药、杀虫剂等)、 其他类。
5.装修垃圾。主要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 无机类(旧混凝土、砂浆层、玻璃、石膏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危险废物(油漆<桶>、涂料<桶>、清洁类化学药品及其包装等)、其他类。
第八条 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等。
第九条 建筑垃圾应按照以下方式综合利用处置。
(一)分类回收处理。金属、织物及玻璃等可回收物,应分类收集后进入废品回收市场再利用。
(二)直接资源使用。工程弃土应用于工程项目回填、城市绿化、林业用土、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土壤改良或者烧结制品等。砂石、碎砖瓦、杂填土、混凝土等应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道路铺装等。
(三)加工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应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分离后的泥浆可与工程弃土一同使用,砂石可用于回填或加工后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可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四)加工再生产品。废弃砂石、混凝土、砖块、石材等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再破碎、再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五)无害化处理。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物应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站焚烧处理;有毒有害类建筑垃圾按相关要求应送到有资质的企业处置;其他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条 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运输资质的合法运输企业承运。
车辆应当具备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以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抛撒、遗漏。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分类运输,严禁混装,且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和路线进行拖运。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和卫生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处置建筑垃圾,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产品去向等信息。按照分区、分层的原则进行堆填,控制堆填高度和坡度,确保堆体稳定。定期对堆体进行监测,防止出现滑坡、坍塌等安全事故。
消纳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如洒水、覆盖等,减少扬尘污染。定期对场内及周边水体进行监测,预防和处置水体污染。
第十二条 各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大宣传和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政策和方法,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十三条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四)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八)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九)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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