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82941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6-17 16:00:51 | |
文 号: | 赫府办发〔2024〕27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威奢乡、野马川镇、白果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6月14日
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广大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库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 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可研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系列规范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征地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地、依法移民,严格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维护被征地单位和水库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2.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安置移民的原则。
4.依法依规移民的原则,合理、公平、公正执行征地补偿政策,补偿标准、程序公开透明。
5.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签订相关补偿和安置协议、承诺书,及时兑现补偿、补助资金。
6.坚持水库移民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如期顺利完成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紧急任务,特成立赫章县野马川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组,协调解决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组 长:蒋本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黄纯武 县政府办副主任
尹 星 县生态移民局局长
韩立书 野马川镇党委书记
王思国 威奢乡党委书记
邱付文 白果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 孙大权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陆孝元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顾开应 县信访局局长
方恩德 县发改局局长
潘顺超 县水务局局长
韩德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远跃 县司法局局长
周礼伦 县住建局局长
陈 刚 县林业局局长
尹政荣 县应急局局长
吉永虎 市生态环境局赫章分局局长
孙 宇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关 榆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局长
殷 润 县民政局局长
姚 敏 县交通局局长
胡贵贤 县工信局局长
陈立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邓先政 县财政局副局长
金 辉 赫章供电局党委书记
肖 俊 贵州水投水库管理赫章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生态移民局,由尹星兼任办公室主任,邓菊任办公室副主任,王兵、刘禄盛、蔡敏(白果街道工作员)、 陶银(野马川镇工作员)、张健(威奢乡工作员)为成员,负责赫章县野马川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日常事务,调度各相关部门手续办 理、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负责信息报送,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组长汇 报,并向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报送工作情况。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征地移民安置的网络舆情导控相关工作,并结合工作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指导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工作,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县生态移民局:加强与省、市移民部门对接,做好项目相关手续办理配合工作,加强移民资金计划和财务管理,全程参与做好相关建设协调服务。
县公安局:切实加强库区移民户籍管理工作。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阶段,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严格户籍办理手续,除正常出生、婚嫁、复退军人回原籍、服刑人员回原籍、大中专学生回原籍外,禁止违规将非库区户籍迁入库区,禁止将非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同时,要全力做好野马川水库项目建设的信访维稳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施工正常有序。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审批、土地征收等相关事宜,强化项目建设用地监管,依法打击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违建现象,做好移民集中安置点规划指导,确保规划设计到位。
县水务局:积极对接省、市业务部门,强化项目建设技术指导服务,配合做好库底清理工作。
县林业局:积极对接省、市业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林地占用手续办理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并协助县生态移民局办理好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相关手续,并负责做好安置点工程建设质量、移民安置房屋建设质量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库周交通复建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工作,确保相关线路合理。
县民政局:负责坟墓搬迁位置的规划及方案制定,指导涉及乡镇(街道)做好坟墓搬迁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涉及乡镇(街道)做好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建房宅基地审批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移民安置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移民安置工程类项目的审批、建设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赫章县野马川水库涉及群众的法律服务及保障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做好移民安置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移民安置项目财务工作,协调项目财务中的有关问题。
生态环境局赫章分局:负责做好征地移民安置区域关于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生态建设及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移民安置过程中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的医疗卫生救援等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指导做好通信设施迁改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保障及电力路线设施迁(改)工作。
各涉及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群众工作,参与实物量的调查核实,征求移民搬迁安置意愿,签订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协议,组织移民按时实施搬迁,协调处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移民信访维稳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建设征地涉及的村(居)委会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
贵州水投水库管理赫章有限公司:负责筹集移民资金、提出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全程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管理。
四、征地拆迁工作
(一)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范围
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及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输配水区建设用地。移民安置主要涉及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
(二)设立征拆资金专户
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县生态移民局在有关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
(三)征地实物的认定
工程建设征地实物严格以实物调查、三榜公示,并由权属人签字确认的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成果为准,不得随意增减。确需新增征拆实物由权属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初步审核后经移民设计、监评单位、项目法人共同签字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成果为准。
五、搬迁安置
移民搬迁安置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措施,合理开发当地资源,逐步形成移民安置区合理的产业结构,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一)搬迁户确定
原则上以实物调查登记时的户数为准,不得随意分户安置。对调查登记确有异议的移民户,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农户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初步审核、移民设计、移民监评单位、项目法人共同参与复核,复核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二)搬迁人口确定
1.搬迁人口界定的原则。搬迁人口以原调查登记在册的人口为准:对于新增加人口要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农户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初步审核,各参与方要严格审核各项合法依据及举证材料。
2.新增(减)人口认定截止时间。2019 年10 月28 日后至搬迁截止时间前(以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三)搬迁人口界定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变化人口计入搬迁人口。
(1)原调查搬迁户中,在实物调查时漏报、漏登的人口,应提供2019 年10 月28 日前该户已办理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原调查搬迁户中,已办理婚入手续且户籍已迁入的人口,无男孩户根据户主申请认定一名合法婚入(入赘)的男性人口。该部分人口需提供该户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特殊情况,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证明为准。
(3)原调查搬迁户中出生子女且办理了入户手续的人口。该部分人口需提供该户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其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调查搬迁户中的符合领养条件的合法领养的人口。需提供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领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合法领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原调查时已登记在册的因升学迁出被征地,动迁前未毕业或者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内的家庭成员。
(6)原调查搬迁户中应征入伍且动迁前为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人员。
(7)搬迁户中户口迁回原籍的退休人员,与搬迁户中的户主为父子、母子、夫妻关系,且回原籍后与搬迁户长期居住在一起的人口,在水库建设征地区外无属于该人口本户的房产,退休时间、入户时间均在“停建令”下达时间前,计入搬迁人口。该部分人口需提供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无房产证明材料。
(8)离异后户口迁回原籍居住的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而且长 期居住在水库建设征地区有主住房产、生活资料的人口。需提供离 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原件及复 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离婚时间、入户时间均在“停建令”下达时间前的人口。
2.下列人口不计入搬迁人口
(1)原调查搬迁户中户口已迁出的人口。
(2)原调查搬迁户中已外嫁或死亡人口。
(3)原调查搬迁户中从高校毕业、退伍已稳定就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央)企业等单位)的人口不再计入搬迁人口。
六、移民安置方式
(一)生产安置方式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生产安置,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搬迁安置方式
野马川水库移民安置方式,按照尊重移民意愿,结合我县实际,主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搬迁安置方式。每户移民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1.集中安置方式。指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移民安置点,野马川水库移民集中安置点为2 个,即白果街道柜子岩村大园子移民集中安置点和威奢乡迎水村大漆树移民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由政府规划,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划分宅基地,由移民户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点规模:按签订集中安置协议的移民户数和人数应大于等于100 人,如选择集中安置的人口少于100 人的,取消集中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住房及宅基地面积确定:大园子和大漆树两个统规自建集中安置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自建宅基地户型占地面积分为80 ㎡、120 ㎡、160 ㎡共三个档次。自建安置房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按确认移民人口数划拨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安置原则。宅基地划拨标准为:1 人至3 人户为80 ㎡、4至6 人户为120 ㎡、7 人户以上为160 ㎡;建房要求为层高不超3 层,总建筑面积不超320 ㎡。每户按10 ㎡圈舍面积进行相对集中规划。
宅基地分配办法:待安置点建设完成后,由县生态移民局、白果街道、威奢乡制定具体宅基地分配方案,经移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方案执行。
2.分散安置方式。由搬迁移民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户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将移民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补助费直接兑现给移民户,由移民户自行到城镇或其他地方建(购)房安置。
(三)移民搬迁安置组织落实
根据移民户安置意愿,由县生态移民局配合建设征地涉及乡镇(街道)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明确搬迁安置方式、搬迁去向、搬迁时限等。搬迁安置协议作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兑现的依据。对不按期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不按规定办理逐级审批手续、拒绝配合意愿调查工作或不作意愿选择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搬迁。
七、补偿补助兑现
(一)土地、房屋及其他实物补偿费
被征(占)土地、房屋及其他实物以实物调查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对于调查登记有异议确需核实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由农户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初步审核后经移民设计复核,移民设计、监评单位、项目法人共同签字确认,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补偿补助依据。违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赫章县野马川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18 号)规定,新增的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予认可和补偿。
1.土地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1、2);
2.房屋补偿和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4);
3.零星树木、坟墓补偿标准(见附件5)。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
1.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费。包括场地(土地)征收和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道路建设等费用。该费用政府部门统一安排使用,负责实施场地平整、场地内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个人基础设施费不兑现给进入集中安置点的移民。
2.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费。对选择分散安置的搬迁户按18000 元/人的基础设施费标准(包含新址征地费、土石方工程费、给排水工程费、供电工程费、通信工程费、道路建设费等),并按核定的搬迁人口数一次性兑现给搬迁户。
(三)其他补偿补助标准
1.房屋装修补助费。房屋的装修补助按正房补偿金额的15%补助。
2.搬迁补助费。搬迁人口按1800 元/人标准,并按核定的搬迁人口数一次性兑现给搬迁户。
3.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安置人口(农业人口)按1500 元/人的标准,并按确认的搬迁人口数一次性兑现给搬迁户。
4.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房屋补偿金额的5%标准计算补偿。
5.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以合法搬迁人口为单位计算,对人均住房(正房)面积不足25 ㎡的困难移民,按人均25 ㎡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6.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门面房补助费。按经营房屋面积增列搬迁补助费62 元/㎡(其中经营损失费45 元,搬迁补助费17 元)。
(四)不直接兑付到户的相关费用
文教卫增容补助费由县统筹安排使用,不兑现给搬迁户。移民搬迁期间保险费用于购买移民搬迁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县移民主管部门统一为移民购买,不兑现给搬迁户。
(五)集体资产补偿兑现
属于村、组集体的资产补偿补助费用兑现前,村、组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补偿补助资金用途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由县生态移民局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将其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补偿补助资金兑现程序
(一)根据移民户签订的征地补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移民户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账号、身份证或户口本、承包证、林权证等资料,如果委托办理兑现的须出具双方身份证、委托书等资料,交涉及乡镇(街道)审查,县生态移民局复核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补偿补助资金分多次或一次兑现到农户个人银行账户上。
(二)县生态移民局制作《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搬迁安置协议》《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区、输配水区)建设征地移民个人实物补偿汇总表》,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移民户一份、涉及乡镇(街道)一份、县生态移民局两份。
九、企(事)业单位补偿
按照《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第九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批复的企(事)业单位补偿投资,在与其权属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将其对应的补偿补助费用一次性兑现给其权属人。
十、专业项目处理
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涉及交通、电力、电信、水利设施等,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批准的专项处理方案进行复(改)建项目,并由涉及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补偿项目由县生态移民局按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后将其对应的补偿费兑现给权属人(单 位)。
十一、权属争议实物的处理兑现程序
(一)由争议各方提出相关权属依据,按照村(组)组织协商、乡镇(街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争议不能解决的,由县、乡镇(街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县生态移民局依照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偿补助费用兑现。如规定时限内争议未达成一致协议的,县生态移民局可将应兑现资金拨付到其所涉及乡镇(街道)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
十二、实施进度安排
为切实推进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和各移民单项工程合理工期,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4 年3月底前。制订《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区、输配水区)建设征地移民个人实物补偿汇总表》, 编制《赫章县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搬迁安置协议》;
(二)2024 年4月至2024 年12 月底前。启动并完成移民安置点征地补偿规划建设及淹没区、枢纽区、输配水区、集中安置区征地补偿兑现工作;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分配宅基地给移民建房;
(三)2024 年12 月至 2026 年12月前。完成全部移民搬迁安置、实物补偿、专业项目处理及库底清理工作。
十三、档案管理
野马川水库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及专项工程相关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一项一档收集管理,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对档案依法保管和使用。
十四、工作要求
野马川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建设征地涉及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务必按照县领导小组统一调度,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抓好做实野马川水库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工作,形成联动机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的,有关部门必须全力做好配合协调服务工作,如出现推诿扯皮的,一律进行问责。
十五、监督管理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十六、其他
(一)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二)违反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移民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搬迁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被征(占)实物量权属存在争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调解处理,不得以权属纠纷或争议未解决为由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四)移民后期扶持。根据国家及贵州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指搬迁安置后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月起扶持20年。具体扶持标准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7号)的规定办理。
十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八、本方案由赫章县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野马川水库工程征收(用)耕地补偿补助单价表
2.野马川水库征收(用)林地补偿补助单价表
3.野马川水库房屋补偿补助单价表
4.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标准表
5.零星林(果)木补偿单价表
附件1
野马川水库工程征收(用)耕地补偿补助单价表单位:元/亩
建设征地区 |
乡(镇) |
征用地类及性质 |
区片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助费 |
耕地 复垦 费 |
熟化期补助费 |
果木及鱼苗补偿费 |
合计 |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 |
威奢乡、白果街道 城市空间增长边 界以外 |
耕地 |
40250 |
40% |
16100 |
60% |
24150 |
|
|
|
|
|
40250 |
园地(原耕地) |
40250 |
40% |
16100 |
60% |
24150 |
|
|
|
|
13000 |
53250 | ||
鱼塘(原耕地) |
40250 |
40% |
16100 |
60% |
24150 |
|
|
|
|
15133 |
55383 | ||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 |
威奢乡、(白果街 道、野马川镇、汉 阳街道、达依乡) 城市空间增长边 界以外 |
永久征收耕地 |
40250 |
40% |
16100 |
60% |
24150 |
1 |
1750 |
|
|
|
42000 |
永久征收园地 |
40250 |
40% |
16100 |
60% |
24150 |
|
|
|
|
13000 |
53250 | ||
临时征用耕地 |
|
|
7000 |
|
|
|
|
22400 |
1750 |
|
31150 | ||
(野马川镇、汉阳街道、达依乡)城市空间增长边界 以内 |
永久征收耕地 |
46000 |
|
|
|
|
1 |
1750 |
|
|
|
47750 | |
临时征用耕地 |
|
|
7000 |
|
|
|
|
22400 |
1750 |
|
31150 |
附件2
野马川水库征收(用)林地补偿补助单价表
单位:元
建设征地区 |
乡(镇) |
征用地类及性质 |
区片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林木补偿费 |
林地复垦费 |
合计 |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 |
威奢乡、白果街道办 事处城市空间增长边 界以外 |
乔木林地 |
17500 |
40% |
7000 |
60% |
10500 |
4800 |
|
22300 |
灌木林地 |
17500 |
40% |
7000 |
60% |
10500 |
1100 |
|
18600 | ||
经济林地 |
17500 |
40% |
7000 |
60% |
10500 |
7500 |
|
25000 | ||
其他水利 工程建设 区 |
威奢乡、(白果街道、 野马川镇、汉阳街道、 达依乡)城市空间增 长边界以外 |
永久征收林地 |
17500 |
|
同水库淹没区 |
|
同水库淹没区 |
同水库淹没区 |
|
同水库淹没区 |
临时征用灌木林地 |
|
|
7000 |
|
|
1100 |
水保计列 |
8100 | ||
(野马川镇、汉阳街 道、达依乡)城市空 间增长边界以内 |
永久征收林地 |
46000 |
|
|
|
|
同水库淹没区 |
|
46000+林木补偿费 | |
临时征用灌木林地 |
|
|
7000 |
|
|
1100 |
水保计列 |
8100 |
备注: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相关规定,野马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区征收未利用地按10000元/亩计。国有水域和内陆滩涂不计补偿费和补助费。
附件3
野马川水库房屋补偿补助单价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综合单价(元) |
1 |
正房(公房) |
㎡ |
|
① |
框架 |
㎡ |
1580 |
② |
砖混 |
㎡ |
1350 |
③ |
砖木 |
㎡ |
1100 |
④ |
木 |
㎡ |
870 |
⑤ |
土木 |
㎡ |
790 |
2 |
正房(私房) |
㎡ |
|
① |
框架 |
㎡ |
1580 |
② |
砖混 |
㎡ |
1350 |
③ |
砖木 |
㎡ |
1100 |
④ |
木 |
㎡ |
870 |
⑤ |
土木 |
㎡ |
790 |
3 |
杂房 |
㎡ |
480 |
附件4
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1 |
晒坝 |
|
|
|
(1) |
混凝土结构 |
m2 |
150 |
|
(2) |
土结构 |
m2 |
120 |
|
2 |
小桥 |
m2 |
2000 |
|
3 |
堡坎 |
|
|
|
(1) |
干砌石 |
m3 |
230 |
|
(2) |
浆砌石 |
m3 |
280 |
|
4 |
围墙 |
|
|
|
(1) |
砖砌石 |
m2 |
120 |
|
(2) |
钢栏杆 |
m2 |
150 |
|
5 |
水池 |
m3 |
200 |
|
6 |
水井 |
口 |
1000 |
|
7 |
灶台 |
个 |
500 |
|
8 |
粪池 |
口 |
1200 |
|
9 |
厕所 |
个 |
1500 |
|
10 |
卫星电视接收器 |
套 |
100 |
|
11 |
未建房宅基地 |
|
|
|
(1) |
钢筋混凝土 |
m2 |
200 |
|
(2) |
未建房地基 |
m2 |
90 |
|
12 |
地窖 |
个 |
2000 |
|
13 |
加工设备 |
台 |
500 |
|
14 |
门楼 |
个 |
1500 |
|
15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660 |
|
16 |
蜂箱 |
个 |
500 |
|
17 |
钢酿酒器 |
套 |
5000 |
|
附件5
零星林(果)木补偿单价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1 |
经济树 |
|
|
(1) |
成树 |
棵 |
330 |
(2) |
幼树 |
棵 |
80 |
2 |
用材树 |
|
|
(1) |
成树 |
棵 |
100 |
(2) |
幼树 |
棵 |
50 |
3 |
果木树 |
|
|
(1) |
结果 |
棵 |
300 |
(2) |
未结果 |
棵 |
150 |
4 |
竹子 |
笼 |
150 |
三 |
坟墓搬迁费 |
|
|
1 |
单墓坟 |
座 |
4500 |
2 |
双墓坟 |
座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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