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5827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1-01 17:25: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赫章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2024年7月26日我县印发了《赫章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中央、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毕府办发〔2024〕22号)《毕节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毕市住建〔2024〕35号)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随着我县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建筑垃圾日益增多,大量未经妥善处理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资源,还可能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建筑垃圾中存在较多可回收利用材料,若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将造成资源浪费。《办法》的出台对我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及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发挥了有效的指导作用和监督功能。
二、出台的主要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进行制定。
三、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情况
按照要求,2024年6月,针对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总结本县建筑垃圾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县(区)经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0日分别发函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的意见和社会民众意见。2024年7月23日县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并提出了修订建议,根据修订意见将《赫章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应当尽量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为“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四、主要内容
(一)处置许可:要求建筑垃圾在排放、运输和处置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通过制发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1.申请产生、排放许可需满足以下条件:(1)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含建筑垃圾产生周期、种类、数量、处置方式、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等)(2)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运输许可需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车辆行驶证(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及其他材料。
3.申请处置许可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3)进场路线图(4)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5)有排水、消防等设施(6)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7)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临时堆放:要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分类堆放点,建立建筑垃圾收集和堆放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综合考虑水源、林地、耕地、居民区合理设置封闭、遮盖、物理分隔、分类分区的临时分类堆放点,投放人需要从源头分类收集后需要临时堆放的按要求分类堆放。
(三)分类标准:建筑垃圾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处理方式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分类收集堆放。
1.工程渣土。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碎砖块(土、砖、石、混凝土等)。
2.工程泥浆。主要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泥沙。
3.工程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无机非金属类(混凝土、水泥制品、砂石、砖瓦、陶瓷、砂浆、轻型墙体材料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其他类。
4.拆除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无机类(混凝土、石材、砖瓦砌块、陶瓷、玻璃、轻型墙体材料、石膏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危险废物类(灯管、电池、废药、杀虫剂等)、其他类。
5.装修垃圾。主要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无机类(旧混凝土、砂浆层、玻璃、石膏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危险废物(油漆〈桶〉涂料〈桶〉清洁类化学药品及其包装等)、其他类。
(四)综合利用处置:建筑垃圾可以按照不同的属性、类别和用途以以下方式综合利用处置。
1.分类回收处理。金属、织物及玻璃等可回收物,应分类收集后进入废品回收市场再利用。
2.直接资源使用。工程弃土应用于工程项目回填、城市绿化、林业用土、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土壤改良或者烧结制品等。砂石、碎砖瓦、杂填土、混凝土等应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道路铺装等。
3.加工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应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分离后的泥浆可与工程弃土一同使用,砂石可用于回填或加工后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可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4.加工再生产品。废弃砂石、混凝土、砖块、石材等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再破碎、再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5.无害化处理。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物应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有毒有害类建筑垃圾按相关要求应送到有资质的企业处置;其他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运输要求:建筑垃圾严禁交由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车辆需要设置封闭装置,车辆要保持整洁,不能混装运输和沿途遗撒。
(六)消纳场要求:消纳场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入场登记制度,对入场的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按照分区、分层的原则进行堆填,控制堆填高度和坡度,确保堆体稳定。定期对堆体进行监测,防止出现滑坡、坍塌等安全事故。消纳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如洒水、覆盖等,减少扬尘污染。定期对场内及周边水体进行监测,预防和处置水体污染。
(七)鼓励和倡议: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带动作用。
(八)监督管理: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实施意义
(一)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减少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如道路扬尘、垃圾乱堆乱放等,提升城市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质量。
(二)节约资源:推动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将其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如再生骨料、填方材料等,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秩序: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保障合法企业的权益,促进建筑垃圾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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