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1年—2016年)的决定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16902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5-29 14:49:3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1年—2016年)的决定 |
赫府发〔2017〕12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1年—2016年)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根据 “法治赫章”创建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1年至2016年期间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2017年4月 19日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1件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予以修改。
四、对现行有效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赫章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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