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环(赫)责改〔2026〕5号 贵州省赫章县鑫源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毕环(赫)责改〔2026〕5号 贵州省赫章县鑫源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3-18 15:37 字体:[]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书号

毕环(赫)责改〔2026〕5号

当事人名称

贵州省赫章县鑫源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7569219904M

法定代表人

潘正刚

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4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赫章县鑫源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贵州省赫章县鑫源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9日,受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委托,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贵州省赫章县鑫源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检测,现场采样检测时,贵州省赫章县鑫源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全程参与。2025年12月30日,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3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检测编号:2512291756558689、2512291806332492、2512291839189668),该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检测依据为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责令改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贵州省赫章县鑫源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或者更换污染控制设施,确保外排尾气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