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手机后,他打开了微信付款码……
拾金不昧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可偏偏有人心存侥幸
对他人遗失的手机
动起了歪心思
不仅将手机收入囊中
还默默打开了微信付款码


9月14日11时许,赫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辖区群众张先生报警,称其手机在汉阳街道某社区丢失,微信账户内的资金被多次转出,累计金额987元,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走访排查。经过近半个月的循线调查,民警逐步锁定了违法行为人杜某。10月1日,杜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还报警人手机并退赔损失。

据杜某交代,其于9月13日19时许在汉阳街道一社区内捡到一部手机后侥幸将屏幕锁解开,并用该手机上登录的微信账号付款码分别在双河街道、白果街道四个便利店购买香烟、饮料等物品,共计消费987元。
目前,杜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温馨提示 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手机也应进行安全隐私设置 如果遇到手机丢失的情况 第一时间设法退出具有支付功能的账号 并及时报警 若捡到他人遗失物品 应及时归还 如果联系不到失主 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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