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变更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对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权属在户成员之间发生转移、户主户口注销或者迁出等情况,公民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户主。
集体户申报变更户主的,由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并指定户主。
二、申请材料
(一)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成员申报变更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户内多数成年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居民户口簿》;
3.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二)不动产权属在户成员之间发生转移,户成员申报变更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户内多数成年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居民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不动产权共有人申报变更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产权共有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居民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同户的夫妻申报变更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夫妻签字同意;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不得担任户主。
五、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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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52052702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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