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换领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个人中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體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公开 » 户籍管理
居民身份证-换领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居民身份证-换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办理_换领。

二、事项编码


三、权利类型

公共服务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五、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六、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为60日;省公安厅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七、受理时间

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公民姓名变更、登记项目错误。


  1. 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

十一、办理流程图


十二、办理方式

服务窗口办理。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换领20/证,损坏换领40/证。

十四、办理结果

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十五、监督投诉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六、咨询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七、行政复议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八、行政诉讼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