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环(赫)责改〔2026〕1号 成都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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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环(赫)责改〔2026〕1号 成都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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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书号

毕环(赫)责改〔2026〕1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成都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DDW542X

法定代表人

邓涛

2025年10月28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赫章县时空·天颐房开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成都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土方挖掘和桩基浇筑时,在预计建设的3号楼位置挖掘了1个容积约2700m³的水坑,该公司自行设置了一台水泵(流量:100m³/h,未提供有关部门允许设置的有关资料),将水坑内泥浆水通过一根白色软管(直径120mm,长度50m)抽到金海岸大桥下,污水直排进入前河,即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责令改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成都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场地泥浆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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