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环(赫)罚〔2025〕8号 贵州优能(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赫章县威奢乡威奢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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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环(赫)罚〔2025〕8号 贵州优能(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赫章县威奢乡威奢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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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书号

毕环(赫)罚〔2025〕8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贵州优能(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赫章县威奢乡威奢煤矿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675432864Y

法定代表人

郑健

2025年9月12日-9月17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优能(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赫章县威奢乡威奢煤矿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井下矿井废水抽至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调节池满容溢流至厂区雨水沟,未启动应急处理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满容溢流的矿井废水通过雨水沟流入旁边溪流(当地名称大水沟),造成大水沟水体污染。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肆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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