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环(赫)改〔2025〕11号 贵州鸿能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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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环(赫)改〔2025〕11号 贵州鸿能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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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书号

毕环(赫)改〔2025〕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贵州鸿能矿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7MAC99CM5XJ

法定代表人

徐磊

2025年8月22日、8月23日、10月15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鸿能矿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黄家山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矿区多处淋溶水未有效收集,未有效收集的场地淋溶水混合煤泥流入妈姑河,即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责令改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贵州鸿能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场地淋溶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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