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环(赫)改〔2025〕13号 毕节市同发鑫牧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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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书号

毕环(赫)改〔2025〕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毕节市同发鑫牧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7MADY3RKN7G

法定代表人

翟乐平

2025年8月12日、8月14日、9月23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毕节市同发鑫牧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赫章县河镇乡蛋鸡养殖扶贫项目(青年鸡养殖厂)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养殖厂产生的鸡粪转运到河镇彝族苗族乡油坊村(小地名为杨家沟)一栋80m*120m的钢结构大棚和河镇彝族苗族乡扶贫产业园区的三栋72m*36m的钢结构大棚内,大棚内均无任何粪污处理设施,油坊村大棚内堆放了约500吨鸡粪,河镇彝族苗族乡扶贫产业园区的大棚内约堆存了3000吨鸡粪(环评要求将粪便收集后统一外售有机肥厂)。油坊村大棚顶部和侧面破损,雨水从破损处进入大棚,将鸡粪冲到棚外,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责令改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毕节市同发鑫牧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畜禽粪污,保障周边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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