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贵州省法治督查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及《毕节市行政错案问责追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升法治化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加大对行政错案责任人员的问责追责力度,切实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及败诉率,结合我县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一)严格登记报备。各单位收到行政起诉状及相关应诉资料后立即将相关情况予以登记,形成登记台账,同时将案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3 日内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备。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登记率 100%,行政诉讼案件报备率100%。
(二)承办单位分析研判。案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安排单位分管领导、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单位法律顾问等组成案件研判工作组,对案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在 3 日内对承办单位具体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内容是否恰当等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研判。若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合法或承办单位的具体行为实体合法但程序违法的,案件承办单位原则上一周内要落实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并引导当事人撤诉;若在一周内不能落实当事人合法诉求的,则应当与案件当事人积极沟通协调,原则上向法院提出庭外和解,在落实当事人合法诉求或经协商后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撤诉。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不合法的,案件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案件所需的证据、资料进行认真梳理、查缺补漏,按时将证据及相关答辩材料在法定时限或法院要求的时限内提交法院,并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准备。
(三)综合分析研判。经承办单位综合研判,不能判定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法,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综合研判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提交相关诉讼材料、证据及自行分析研判的报告,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3 日内组织相关单位熟悉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及赫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等开展综合研判。经研判,当事人诉求合法或承办单位的具体行为实体合法但程序违法的,由县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向案件承办单位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对不当行政行为作出整改。案件承办单位认为县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下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意见建议得当的,应当采纳并及时落实相应建议,同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撤诉;经研判,案件当事人诉求不合法的,且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按要求向法院提交相应材料,并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四)落实出庭人员。在案件开庭 3 日前,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出庭的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相关人员应当熟悉案件情况。委托代理人应当提前完善好相关人员出庭手续。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出庭人员情况予以记录并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备。庭审当日,承办单位应当准时出庭应诉,确保全县行政诉讼案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 100%,庭上就解决行政争议发表实质性意见,做到“出庭要出声、出声要出力”,切实做到出庭应诉有力,化解纠纷有效。
(五)庭审过程中。承办单位委托人员应积极应对庭审,将相关情况予以记录。若相应案件存在败诉风险,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证质证及庭审辩论结束后将相关案件情况及庭审情况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统筹调度各单位,全力化解行政纠纷,确保案件不败诉。
(六)法院作出裁判结果。若案件结果为承办单位胜诉,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裁判文书呈县政府领导阅;若案件结果为承办单位败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三日内针对败诉案件落实“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改”制度,拟写分析整改报告,并就是否上诉,提出可行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判决书、案件分析整改报告及是否上诉意见)呈县政府相关领导阅示。
二、严格行政错案问责追责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毕节市行政错案问责追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季度组织行政错案评审专家库成员对我县败诉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具体情况提请问责追责:
(一)通报批评发生错案是因为公职人员过失导致,尚未造成国家赔偿、造成负面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由县司法局提出建议,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办进行通报。
(二)约谈
1.各单位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率在 10%—15%之间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承办单位分管领导。2.各单位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率超过 15%但低于 20%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约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诫勉谈话
1.各单位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率达到 20%以上的。2.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未达到 100%的。3.行政错案造成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县政府提出的诫勉谈话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县政府。
(四)追责
1.因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违规决策导致错案发生的,由县司法局提出建议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2.因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或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未对具体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错案发生的,由县司法局提出建议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3.因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或执法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违法干预等造成错案发生的,由县司法局提出建议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涉嫌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处理。4.因其他原因发生错案但导致国家赔偿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错案,由县司法局提出建议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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