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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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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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法律援助工作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和最终归档,实行中心负责人“一支笔签字、一颗印章管审批”。

第三条 建立网络平台管理员制度。县法律援助中心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登录、监管和法律援助案件、咨询服务等信息的收集、交办、录入等工作,督导相关法律援助人员按照“谁办理、谁录入”的原则在平台录入法律援助信息,并在每日下午五时前完成当日应当录入的内容。

第四条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员制度。由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轮岗值班,鼓励赫章县内律师事务所每个工作日轮流安排一名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值班,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当天法律援助事务,完成当日应当登记或录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资料,并向所派律所报告当天工作情况。值班当日承接的法律援助事项原则上由派员值班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办理。

第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由司法局派驻政务中心首席代表、公证处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人为联络员,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台账,并在每个工作日下午十六时三十分前完成当日信息录入和上报中心工作。对在政务中心司法局服务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的,司法局派驻中心首席代表应当立即与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对接,安排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和怎样进行法律援助,并建好工作台账备查。

第六条 建立“贵人服务”工作员制度。设立“贵人服务”窗口,明确熟悉经济事务人员负责涉企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协助办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破产纠纷,推动全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七条 建立特殊群体服务员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设立特殊群体服务窗口,安排工作细致耐心人员全程跟踪服务。

第八条 建立法援卷宗保管员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为法援卷宗保管员,负责法律援助卷宗的收集、审核、把关和最后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完善法律援助卷宗报卷宗保管员。未报卷宗或所报卷宗审核未通过的,或所办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录入网络平台而未录入的,不予兑现法律援助补贴和其他费用,并视情况由司法局或转律师协会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 建立法援经费报账员制度。由司法局财务人员兼任经费报账员,推进法律援助经费“月统计、季申报、半年兑现”,对办案质量达到标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月纳入统计范畴,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补助、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建立法援工作监督员制度。司法局设立0857-3222780作为法律援助工作投诉举报电话,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执法监督股人员兼任法援监督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原则上,法律援助事项全部交由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并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指标。法律援助领域每年择优选择一至二个单位、三至五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上级评先选优名额从其中产生。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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