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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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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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赫章县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赫府发〔2016〕41和国家、省、市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提高我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第三条 坚持主动公开、便民公开、透明公开、重点领域公开原则,全面深入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公众参与。

第四条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承担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规范发布流程,缩短信息从形成到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发布的公开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并建立信息公开台账管理。

第六条 信息公开方式:以县门户网站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充分利用公报、报刊(赫章报、毕节日报、贵州日报等)、广播、电视、公开栏、微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方便群众查阅信息。

第七条 各业务股室每周至少写一条信息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信息的活动。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内部信息及内部政务公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告知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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