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26年3月)
一、学前教育
(一)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
1.资助对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脱贫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边缘易致贫家庭儿童、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儿童、低保边缘儿童、特困救助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儿童、其他低收入家庭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资助标准:800元/生•年。
(二)校内资助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24年春季起覆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十三类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一)免学杂费
1.免费对象: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2.免费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目前执行标准为:公办普通高中县、市每生每学期380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三类每生每学期800元。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平均2300元/生•年(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标准为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三)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在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就读(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为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2.资助标准:平均2300元/生•年(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标准为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二)免学费
1.免费对象: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免费标准:2000元/生•年。
(三)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6000元/生·年。
(四)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普通高校
(一)本专科(高职)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10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37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惠计划”。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标准为省内院校500元/人、省外院校1000元/人。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生•年。
6.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7.大学生入伍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毕业生7000元/人、专科毕业生6000元/人、在校生5000元/人、高校新生4000元/人。
8.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二)研究生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2000元/生•年、硕士生10000元/生•年(从2025年起执行,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不超过25000元/生•年。
5.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6.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7.校内资助。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六、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一)普通高中和中职
1.资助对象:向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和免(补助)教科书费、免(补助)住宿费。
2.资助标准: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二)本专科(高职)
1.资助对象: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和免(补助)学费。
2.资助标准: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户籍与学生高考前户籍地相同,且自愿与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6.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三)贷款额度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2.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目前额度为本专科(高职)生不超过20000元/年,研究生不超过25000元/年。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
(五)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六)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县级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七)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八)首次申请贷款
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核查首贷学生是否已进行预申请。对于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8〕12号)要求,由学生书面承诺代替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
(九)续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现场维护。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县级资助中心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时,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
(十)申贷材料
1.上一年度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电子化工作且上一年度电子化率高于99%的省(市、区)提供下列材料:
(1)学生身份证原件;
(2)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3)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4)《申请表》原件;
(5)户口簿原件;
(6)《认定表》原件(未通过预申请学生需要提交)。
(十一)告知注意事项
1.妥善保管《受理证明》。学生到高校报到后凭《受理证明》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10月10日前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电子回执;
2.随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掌握贷款审批进度;
3.加强诚信教育,告知借款学生其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将直接进入人民银行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借款学生的“第二身份证”。
4.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1号)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不良记录会对学生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
(十二)还款救助
1.救助对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2.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1)死亡、失踪类: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此类学生的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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