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资助政策
2020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250元。政府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未满18周岁子女)、艾滋病及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麻风病人、重度残疾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百岁老人、孤儿、福利院收纳的流浪人员全额资助25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额资助120元;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定额资助100元。资助标准执行就高原则,不得重复资助。
二、待遇保障政策
(一)门诊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与普通群众同等待遇)
1.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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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村卫生室 |
乡镇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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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销限额 |
40元/人 |
6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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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90% |
90% |
|
年度报销封顶线 |
400元/人 | |
2.慢性病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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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机构 |
年度报销封顶线 |
报销比例 |
|
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认定(精神病可由精神病专科医院认定) |
每人每年封顶线5000元(3 种以下,不含3种),同时患3种及3种以上规定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门诊费用增加2000元,以此类推。 |
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
3.大病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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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机构 |
年度报销封顶线 |
报销比例 |
|
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认定 |
每人每年封顶线50000元。 |
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报销。 |
(二)住院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享受三重医疗保障)
1.基本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与普通群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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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毕节市内就医 |
毕节市外就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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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一级专科及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市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三级专科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I类贵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Ⅱ类贵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省内非贵州省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
省外非贵州省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
毕节市市级定点或参保者所属县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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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100元 |
200元 |
300元 |
经转诊400元(未经转诊1000元) |
经转诊1000元(未经转诊1500元) |
经转诊1200元(未经转诊2000元) |
经转诊1000元(未经转诊1500元) |
经转诊1500元(未经转诊2000元) |
经转诊1000元(未经转诊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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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90% |
80% |
75% |
经转诊70%(未经转诊55%) |
经转诊5000元以下60%,5000元及以上70%(未经转诊30%) |
经转诊60%(未经转诊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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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年度报销封顶线,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患者在贵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人年度累计起付线1200元 | |||||||||
2.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给予倾斜)
普通人群起付线为4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各档较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普通人群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报销总费用均无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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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个人累计自付 合规医疗费用 |
赔付比例%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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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群 |
精准扶贫特殊人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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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于0元小于等于4000元部分 |
—— |
65% |
精准扶贫特殊人群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度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 |
|
2 |
大于4000元,小于等于10000元部分 |
60% | ||
|
3 |
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2万元部分 |
64% |
69% | |
|
4 |
大于2万元,小于等于3万元部分 |
69% |
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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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于3万元,小于等于4万元部分 |
74% |
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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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于4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部分 |
79% |
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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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6万元部分 |
84% |
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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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于6万元,小于等于7万元部分 |
89% |
94% | |
|
9 |
大于7万元部分 |
95% |
100% | |
3.医疗救助
政策规定的特殊人群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普通疾病在3万元限额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贵州省定25种重大疾病在4.5万元限额内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其中: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25类重大疾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程序申报,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在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程序申报,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在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医保服务政策
(一)毕节市内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结报。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毕节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实行三重医保“一站式、一单清”即时结报,只需要支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二)参保患者在毕节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前需办理转诊手续。
1.出院时,在就诊医院现场直接结报,获得基本医保或基本医保、大病医保直接结报的,回乡后到县政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大病医保、医疗救助报销手续。需持以下报销资料:结算单、疾病证明书、户口本和身份证、医疗卡复印件。
2.出院时,在就诊医院现场未直接结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均需要患者或家属到县政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及住院发票原件(三项均需盖有医院有效公章)、户口本和身份证、特殊身份属性相关证明材料、转诊单(或务工、就读、居住证明)、医疗卡复印件。
咨询电话:0857-2270620(赫章县医保经办窗口)
咨询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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