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 人社监罚字〔2026〕第1号
被行政处罚人:赫章广源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C038,法定代表人:魏*文)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我局接到王*平等人反映,称其等7人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在赫章县天空酒店项目做工工资被拖欠127314元。经查:赫章广源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6日与自然人袁礼签订《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将29层以上木工(含模版制作、加工、安装、拆除等)发包给袁*,袁*组织了王*平等工人进行施工,至今王*平等14人还被拖欠工资310964元。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赫人社监令字〔2025〕第45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清偿王德平等14人被拖欠的310964元工资,并于次日将支付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你单位未履行责令改正内容。2026年1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人社监罚先告字〔2026〕第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1000.00元”。期限内你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但你单位申辩的理由不成立,至今王*平等14人还被拖欠工资310964元。
(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王德平、袁礼、魏宗文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天空酒店项目欠薪清册》《民工工资》,《29层以上木工班组劳务结算清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小写:¥5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57-3222947),罚款缴纳到国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赫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七星关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第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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