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 人社监罚字[2025]第4号
被行政处罚人:贵州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CUTG8Y,法定代表人:盛*)
(案由):拖欠工资
2025年1月3日,我局接到陈*全等人反映,称其等17人在帝景湾畔给弘盛物业公司当保安、保洁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的工资246588元被拖欠。经查:贵州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用陈*全等人在赫章县帝景湾畔小区从事保安、保洁、管理等工作。工作结束后,你单位没有将职工工资付清,现还拖欠陈*全等23人2023年至2024年10月期间工资共计383849元属实。2025年3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赫人社监令字[2025]第8号),期限内你单位未履行责令改正内容,2025年3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赫人社监罚先告字[2025]第7号),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至今仍未支付陈*全等23人2023年至2024年10月期间工资共计383849元。
(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贵州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息,贵州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到2024年9月份所欠工资汇总表,贵州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到2024年10月份所欠工资汇总表,盛*、陈光*全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赫人社监令字 [202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人社监罚先告字[2025]第7号)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6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财务人员电话:158*****651),罚款缴纳到国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赫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七星关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第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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