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审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属性认定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当从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自然资源部网站、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转载内容。
第三章 公开办理流程
第六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二)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由主办处(室、局)按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及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