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一号牌为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赫章县野马川镇往赫章县双河街道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村车管所路段处时,碰撞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倒地,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4月23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0日15时30分许,罗某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贵阳龙洞堡机场搭乘6名乘客往赫章方向出发,2023年4月20日18时28分许途经秀河线659公里+400米时,碰撞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裴某某倒地,造成行人裴某某受伤及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裴某某送赫章县人民医院救治,于当日19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人员情况
1.罗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22428************,持C1照,系贵A*****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2.裴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22428************,系行人(本次事故中死亡人员)。
(三)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鉴定情况: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除事故导致损坏外,未发现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关安全技术性能所检项目(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五)网约车所属企业概况
1.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4日;负责人:田某;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登记机关: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营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公司持有贵阳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经查,网约车驾驶员罗某带贵A*****号车于2020年6月9日加盟该平台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停止对罗某贵A*****号网约车一切线上订单业务,但每年对罗某车辆进行年审,2021年5月份给罗某车辆安装可视设备和视频设备正常运营服务。
2.贵阳约客多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营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公司持有贵阳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经查,网约车驾驶员罗某于2022年1月6日与该公司签订入网加盟合作协议和安全生产保证责任书,提供司机端进行派单。事故发生当天(2023年4月20日)由该公司派单。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罗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案发时段的车速约为84Km/h),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不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赫章县野马川镇“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野马川中队、赫章县人民医院等有关部门迅速赴现场处置及救援,并协调安全布控及事故勘察工作。事故中行人裴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遗体已妥善处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贵A*****号网约车长期失管漏管,对不合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未及时清退,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二)贵A*****号网约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罗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案发时车速约为84Km/h),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裴某某无责任。驾驶员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将罗某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将本次事故函告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吊销罗某从业资格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贵阳市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依法进行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促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问题认真予以整改,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二是强化责任意识,依据《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要求,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机制等,加强对驾驶员、业务员及车辆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三是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按照规定停止招募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及时排查、清退平台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四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应急能力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安全生产技术防范,进一步强化车辆、驾驶员运营安全监管。五是强化网约客运车辆视频终端动态监管,真正用好用活视频终端设备,发现驾驶员行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根据相关规定查处。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一是交通部门要联合交警部门对辖区内注册的网约车企业开展摸排,将网约车企业纳入日常监管,建立通报、约谈、曝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和督导检查,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强化“打非治违”工作,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严厉查处网约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一车多平台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三是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营运车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营运车非法、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车辆监管企业。
(三)强化安全警示教育。一是全面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微信群和集中教育培训推送和播放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事故典型案例视频,持续曝光重点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因酒醉驾、“三超一疲劳”、分心驾驶、不系安全带、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等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二是引导重点车辆企业规范守法经营着力提升重点车辆驾驶人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警示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关爱生命,平安出行,杜绝各种驾驶陋习、不文明、不安全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严防交通事故。三是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四是建议野马川镇人民政府在乌木社区主干道适当位置设置减速带或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
(四)强化道路安全管控。一是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明确管理主体,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二是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辖区道路的特点,对事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按照隐患整治的要求,细化整治方案、加强整治力量、认真进行整改,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升道路行车安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