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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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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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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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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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订)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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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行政处罚 |
对《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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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行政处罚 |
对《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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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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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
行政给付 |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1.受理责任: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具体经办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人的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股室负责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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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 |
行政给付 |
发放烈士褒扬金、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等补助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Q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基本工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定期补助。 第二十一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户籍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补助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补助由户籍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自次年1月起由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三条、第二十条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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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人员的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十二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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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 |
行政给付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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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修订第三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依法享受家庭优待金、荣誉激励、关爱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具体经办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领导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具体经办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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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丧葬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具体经办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领导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具体经办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六十二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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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 |
行政给付 |
军人死亡抚恤金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 (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 (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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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3 |
行政给付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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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 |
行政给付 |
烈士家属祭奠费的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祭扫纪念活动提供便利,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纪念设施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对自行前往异地祭扫的烈士遗属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五十六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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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5 |
其他类 |
烈士评定申请材料审查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订)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单位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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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6 |
其他类 |
退役军人、人民警察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评定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五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以内提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 1 年后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评定 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二)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一)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 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 有关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审 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 以内报送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市(州)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 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鉴定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三)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 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对达到评定残疾等级 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以内,一并上报市 (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因战因公条件的,或者经指定的医疗 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属于本细则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以内逐级退还 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材料: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赫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单位主要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