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县政府关于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法行政,现就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县统计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统计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 县统计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确定办公室主任为负责人和指定1名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局予以受理,并根据掌握有关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条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作好相关记录。传真、信函及电报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本局将不予受理。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六条 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后,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给申请人。 本局受理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经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我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第七条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赫章县统计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