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环(赫)罚〔2026〕7号 贵州优能(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赫章县威奢乡威奢煤矿

毕环(赫)罚〔2026〕7号 贵州优能(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赫章县威奢乡威奢煤矿

发布时间: 2026-06-29 16:49 字体:[]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书号

毕环(赫)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

贵州优能(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赫章县威奢乡威奢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675432864Y

法定代表人

郑健

026年4月16日至21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优能(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赫章县威奢乡威奢煤矿开展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越域排放管道的动力电路线路破坏导致越域排放水泵不工作,越域排放设施已停运,从而将处理后的矿井水直排至煤矿污水处理厂旁边的雨水沟,并将该直排水体连同贯穿煤矿监测站房的外来山水混合排入原设置在煤矸石堆场旁的雨水沟内,上述水体(含场地淋溶水)进而通过雨水沟流入煤矿旁边溪流(当地名称大水沟),造成大水沟下游水体污染,即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