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环(赫)罚〔2025〕2号 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赫章县兴发乡兴发煤矿

毕环(赫)罚〔2025〕2号 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赫章县兴发乡兴发煤矿

发布时间: 2025-03-03 15:54 字体:[]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书号

毕环(赫)罚〔2025〕2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赫章县兴发乡兴发煤矿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6927157193

法定代表人

武春雷

2024年12月12日至13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赫章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赫章县兴发乡兴发煤矿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发现该煤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2016年修建的沉淀池(约450立方米)拆除,在拆除旧的沉淀池时,该煤矿没有对沉淀池里的污水进行处理,就把污水抽入厂区围墙旁工业广场上的坑里,该坑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坑内还有约50立方米污水,污水就顺着围墙旁的缝隙流入厂区外的阿勒河(污水呈黑褐色),渗漏出去的污水大概有50多立方米,污水顺着阿勒河流淌约2公里后流入板桥水库,流入水库的水体呈灰白色(阿勒河和板桥水库属《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经监测,下游水体总悬浮物超标,超标倍数为1倍。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壹拾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