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书号 |
毕环(赫)罚〔2024〕1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贵州腾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7MACMA6C49U |
法定代表人 |
洪桂林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11月11日-12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赫章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腾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双河街道狮子社区金辉·山语城房开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设置了一个水泵,将洋楼2栋桩坑内的泥浆水通过一根白色软管抽到项目挡墙外的山水沟内,泥浆水混合山水沟内的水沿着山水沟流入前河。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罚款壹拾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