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环(赫)罚〔2024〕11号 赫章县道坤铁业有限责任公司

毕环(赫)罚〔2024〕11号 赫章县道坤铁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 2024-12-26 15:25 字体:[]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书号

毕环(赫)罚〔2024〕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赫章县道坤铁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77095608576

法定代表人

顾红明

2024年10月27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赫章分局执法人员对赫章县道坤铁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时,发现赫章县道坤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西南面场地和道路积尘较多,破碎车间旁露天堆放菱铁矿,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2、制粉车间空压机房和风机未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空压机房用于隔音的玻璃已破损,未及时进行修复,该两处噪声源产生的明显噪音影响厂区外附近居民的人居环境,由监测报告(赫环监〔2024〕15号)显示,赫章县道坤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厂界东面、厂界南门、厂界北面噪声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1.1分贝、2.5分贝、2.9分贝;3、监测报告(赫环监〔2024〕15号)显示,1号烧结机机头烟囱颗粒物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2及修改单标准限值37.3倍。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壹拾陆万陆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