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告知书
赫市监处理告〔2026〕2号
赫章县集配汽配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6年1月23日,一男子通过企业微信添加了代办人马某某,并提供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及店面租赁合同照片,委托马某某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马某某接受代理后,在不知道当事人的店面租赁合同是虚假的情况下,于2026年2月12日,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交了设立登记资料。2026年2月13日,经我局办证人员核查提交资料后,受理了该设登记申请,并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了登记通知,当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赫章县集配汽配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7MAK7088Q5J。
本局认为,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如下行政处理:
撤销于2026年2月14日设立登记的赫章县集配汽配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行政处理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 陶玲、柳勋 联系电话: 0857-3421315
联系地址:赫章县双河街道九零路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