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施行!网络食品销售新规落地,这些主体责任必须落实

今日起施行!网络食品销售新规落地,这些主体责任必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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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施行!网络食品销售新规落地,这些主体责任必须落实




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

今天(2026年5月20日)

市场监管总局第124号令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新规明确了以下两类主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平台提供者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


入网食品销售者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即网店卖家)


一、平台提供者
01
人员配备

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其职责由食品安全员履行。

平台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02
准入审查

1.实名登记与实质性审查

对申请入网的食品销售者,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实名登记基础上,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使用虚假资质、冒用他人资质或无实际经营地址的商户入网。

登记及审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且至少每六个月对入网销售者信息核验更新一次


2.选品推介把关

平台提供者如向入网销售者开展食品选品推介活动,应当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查验食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保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推介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推介


03
运营管理

1. 风险管控与智能监测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入网销售者数量、食品类别、销售模式和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资质真伪、信息公示、销售行为合规性等列为重点风险管控事项,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 违规行为处置

发现入网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制止,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暂停服务、限制服务、停止服务等

入网销售者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平台服务。


3. 投诉举报处理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销售者主页面或其销售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并安排人员及时处理,确保渠道畅通有效。



二、入网食品销售者



1.入驻要求

·依法取得资质: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按照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

·提交真实信息:向平台提供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


2.运营要求

·信息公示: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等信息,或者提供清晰的链接标识。

·标签公示:预包装食品应当公示食品标签信息;散装食品应当公示食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展示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特殊食品储运:对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贮存运输要求的食品,必须保证贮存、运输、配送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储运配送的,应当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实施有效监督


三、对入网销售企业的特别要求

对于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非个体工商户),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进货查验、信息公示、贮存配送、投诉处置等环节进行重点管控。


四、两份自查清单,请立即对照落实




为帮助各经营主体逐项对标、查漏补缺,市市场监管局从重点任务、具体要求、相关依据、实操建议、风险提示五个方面,组织梳理了《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任务自查清单》《入网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任务自查清单》

请各经营者即日起对照清单自查整改


目前

我市正在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

专项整治行动

网络食品安全合规提质系列行动

对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将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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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下载两份自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