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一)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法定公开和补充公开两大部分,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列内容仅限于主动公开部分。
(二)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为:
机构设置、领导之窗、机构设置、政策文件、工作动态、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互动交流等。
二、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公开主体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五、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赫章县人民政府网;
2.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等。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县人社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人社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电话:0857-3222947 传真号码:0857-3222947
通信地址:赫章县会展中心主楼7楼 赫章县人社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53200
电子邮箱:hzxrsj2012@163.com(来件请注明内容)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2.申请方式
向赫章县人社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赫章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zhezhang.gov.cn/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人社局和县人社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赫章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中填写申请公开内容。
(2)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依申请公开中下载《申请表》,填好后通过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赫章县人社局信息公开邮箱:hzxrsj2012@163.com。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邮寄至受理机构。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5)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赫章县人社局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赫章县人社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县人社局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县人社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