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农业农村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赫章县农业农村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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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赫章县农业农村局局属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如下:

(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办公室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应及时登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提出批办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对重要或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报局领导阅批。

(三)根据批办意见,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对可以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办公室。对不予公开、不属政府信息范畴、不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写明不公开的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办公室。涉及不同承办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承办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职责内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办公室。

(四)办公室负责综合、审核各承办部门的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请人。

(五)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承办部门应书面告知办公室,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答复,并由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