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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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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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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39、53条。 第三十九条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定点帮扶单位和对口帮扶城市的支持,组织实施协作帮扶项目;第五十三条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1.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加强对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39、53条。 |
赫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股、赫章县社会扶贫服务中心、外资项目管理中心 |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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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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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统计与发布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17、50条。第十七条统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第五十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
1.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17、50条。 |
赫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股、统计监测股 |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综合股、统计监测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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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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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扶贫对象信息系统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50条。第五十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
建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50条。 |
赫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统计监测股 |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统计监测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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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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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提供服务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44条。第四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
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44条 |
赫章县社会扶贫服务中心、外资项目服务中心 |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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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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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申报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20条。第二十条扶贫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其中,产业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扶贫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其中,产业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 |
《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20条 |
赫章县社会扶贫服务中心、赫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股、外资项目服务中心 |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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